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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批准
 
 
许可项目名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批准
许可项目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数量限制:无限制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申请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办公场所证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证明材料(《<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条件: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综合能力,有1名以上固定的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4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1名以上经济师、若干熟练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申请有线电视安装施工的应有2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8名以上熟练的技术人员(《<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有必要的流动资金(《<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有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技术设备(《<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5、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审查人员(市场科科长)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258800-8234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4068856    6406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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