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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许可项目名称: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数量限制:无限制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申请表》(《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行政许可条件: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审查人员(市场科科长)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258800-8234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4068856    6406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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