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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
法定实施主体:    东城区文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区文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条件:东城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申请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以书面方式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函。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工程概况,加盖公章。(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
2、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工程设计概算;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2)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施工图;
  设计说明书;
  施工图预算;
  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3、现状实测图及设计图纸等按下列规定绘制:(依据《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图1/200~1/500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
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尺;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1/20、1/5或1/10比尺。
上述各类图样,应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
方案设计及技术设计图,除有特殊要求外,可按照各建筑工程设计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办理。
4、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等,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片资料,亦应随设计文件上报。
凡属随报的照片资料,应不小于10×10厘米。
(依据《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抢险加固工程,情况紧急不容事先申报的,可于施工同时补报。(依据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6、日常养护工程需制定养护方案及工程做法说明。(依据《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文物保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由区县文化委员会上报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原我局批准的文件、方案,拟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设计方案,经费概算等。(依据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二十一条);
8、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
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本机关职权范围,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责任部门:文物科
受理人员:文物科行政人员
受理程序: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报上一级备案。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加盖收文章。将申请材料交文物科科长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2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申报项目为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内的修缮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2、文物保护工程应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系指始建或历代重修、重建的原状。文物保护工程应按照建筑物的法式特征、材料质地、风格手法及文献或碑刻、题铭的记载,鉴别现存建筑物的年代和始建或重修、重建时的历史遗构,拟定按照现存法式特征、构造特点进行修缮或采取保护性措施;或按照现存的历代遗存、复原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式特征、风格手法、构造特点和材料质地等,进行修缮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
3、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的修缮,依工程性质,分为:(依据《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应由管理或使用单位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作为经常性工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抢险加固工程:须在技术检查的基础上制定抢险加固方案,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报时,须补报备案;
    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工程:必须事先做好勘查测绘、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科学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工程设计必须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凡此类构筑物或建筑物须与文物及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可喧宾夺主。对于文物本身和其周围的历史残迹,必须严格保护,不可因附加安全措施而遭受损坏;
4、申报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
5、对于需要迁移的,应根据文物的特征,在迁移前和迁移过程中做好详细测绘、文字记录、拍照。其中的艺术品、碑碣、匾额、建筑构件等,须交博物馆或文物保管机构保存;其它木、砖、瓦、石等材料,由文物保管机构备作文物修缮之用。(依据《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责任部门:文物科
审查人员:文物科科长
审查程序: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了解修缮单位的要求、经费保障等情况;
2、踏勘现场,熟悉文物建筑保护状况、损坏情况等;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综合现场踏勘情况及相关的各项资料情况,作出审查意见;
4、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填写审查意见后,转文物主管主任复审。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意见一并转交复审人员。
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四、复审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复审人员:文物主管主任
复审程序: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复审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审定人员:文委主任
审定程序:
同意复审意见的,文委主任填写审定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交文物科统一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的正式文件;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交文物科统一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正式文件。
审定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送达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责任部门:文物科
送达程序:
按照送达标准进行送达。
制发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书。寄发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提交原行政许可证件及变更内容的申请及说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八、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258800-8234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4068856    6406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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