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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修缮的区县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改变用途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政府出资修缮的区县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改变用途
法定实施主体: 东城区文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区文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条件:非国有东城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申请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以书面方式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改变后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变更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性质、使用权的理由。(依据京文物[2002]274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办理变更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性质、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依据同上);
3、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依据同上);
4、拟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依据同上);
5、接受转让、抵押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文件或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6、政府出资修缮的有关文件及拨款依据(依据同上);
7、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
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本机关职权范围,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责任部门:文物科
受理人员:文物科行政人员
受理程序: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报上一级备案。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加盖收文章。将申请材料交文物科科长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申报项目为东城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性质为非国有,曾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修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不改变文物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4、改变后的使用性质不危害文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5、不得利用古建筑作为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依据文化部公安部1984年3月12日《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6、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责任部门:文物科
审查人员:文物科科长
审查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填写审查意见后,转文物主管主任复审。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意见一并转交复审人员。
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文物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
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审定人员:文委主任
审定程序:
同意复审意见的,文委主任填写审定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交文物科统一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的正式文件;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交文物科统一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正式文件。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送达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责任部门:文物科
送达程序:
按照送达标准进行送达。
制发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书。寄发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提交原行政许可证件及变更内容的申请及说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八、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258800-8234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4068856 6406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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