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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内设置生产用火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内设置生产用火
法定实施主体:东城区文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63项、《古建消防管理规则》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条件:
东城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
申请条件的依据: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以书面方式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用火设备安装的建筑名称及位置;
2、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的图纸及方案设计说明等(图纸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总平面图及设备安装位置图)施工做法说明、用火设备产品质量证明及必须设置生产用火的必要性说明等;(《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第三条)
3、文物保护建筑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应急预案;
4、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
示范文本:
1、申请函
2、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的图纸及方案设计证明
3、文物保护建筑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应急预案
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本机关职权范围,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责任部门:文物科
受理人员:文物科行政人员
受理程序: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报上一级备案。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加盖收文章。将申请材料交文物科科长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申报项目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批准意见;(依据)
3、施工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同类工程经验并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4、用火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等有关产品质量证明并达到同类产品优质水平;
5、安装有详细的文物保护、施工安全方面的实施组织设计,并备有应急预案;
6、设置用火设施、安装符合《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及如下要求:
(1)不对文物建筑结构、装修、墙体及建筑构件产生损坏或构成新的安全隐患;
(2)附加构筑物,须具备可逆性,不得使用不可逆材料;
(3)用火设备放置及敷设不得影响文物的维修、保养和使用,不得污染文物建筑;
(4)文物建筑彩画、壁画、砖雕、木雕上不得安装任何设施及管线;
(5)文物建筑正立面和易视面不得安装管线和设施,尽量置于相对隐蔽并安全的部位。不得对文物建筑室内外景观造成不良的影响;
(6)管线设施等除继续延用原有暗线敷设管路外,没有凿墙挖地等暗敷管线。线管使用双面镀锌等优质管材,不使用蛇皮管等软管(除必要弯口处外)。管线须安装接地装置,在游人、办公人员出入地段,采取绝缘防护等有效的保护措施。
责任部门:文物科
审查人员:文物科科长
审查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填写审查意见后,转文物主管主任复审。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意见一并转交复审人员。
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四、复审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复审人员:文物主管主任
复审程序: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
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复审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审定人员:文委主任
审定程序:
同意复审意见的,文委主任填写审定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交文物科统一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的正式文件;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交文物科统一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正式文件。
审定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送达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责任部门:文物科
送达程序:
按照送达标准进行送达。
制发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书。寄发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提交原行政许可证件及变更内容的申请及说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八、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258800-8234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4068856 6406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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