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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
法定实施主体:东城区文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区文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条件:东城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申请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以书面方式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依据京文物[2003]457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有关规定》);
2、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1/100或1/200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依据同上);
3、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依据同上)。
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本机关职权范围,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责任部门:文物科
受理人员:文物科行政人员
受理程序: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报上一级备案。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加盖收文章。将申请材料交文物科科长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申报项目为东城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2、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3、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纸及管理规定要求。(依据《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责任部门:文物科
审查人员:文物科科长
审查程序: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了解建设单位的建设要求,调阅文件档案。
2、踏勘现场,熟悉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环境等情况;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综合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价值、现场踏勘情况及相
的各项资料,作出审查意见。
4、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填写审查意见后,转文物主管主任复审。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意见一并转交复审人员。
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四、复审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复审人员:文物主管主任
复审程序: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
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复审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审定人员:文委主任
审定程序:
同意复审意见的,文委主任填写审定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交文物科统一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的正式文件;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交文物科统一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正式文件。
审定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送达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责任部门:文物科
送达程序:
按照送达标准进行送达。
制发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书。寄发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提交原行政许可证件及变更内容的申请及说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八、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258800-8234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4068856    6406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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