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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的初审
项目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的初审
项目类别:许可类
项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企业
办理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
6、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8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资金信用证明,其中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
7、直营连锁门店的直营证明材料和特许连锁门店的特许经营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示结果;
9、符合《公众聚集文化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公示材料;
10、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下列区域和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内;
2、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
3、大学、中学和小学校园内及中学和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
4、居民住宅楼(院)内及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
5、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和地上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建筑物内;
6、在星级宾馆、饭店以及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场、写字楼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可以不受第(1)条、第(2)条的限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先到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书”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文委办结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258800-8234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4068856 6406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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