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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项目名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项目类别:许可类
项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企业
办理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计算机应当安装身份认证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且应当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8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接入协议复印件;
    4、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
    6、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
    7、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或资历证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资历证明,其中,经市公安机关培训的信息网络安全员不得少于3人。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先到公安部门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文委办结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258800-8234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4068856    6406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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