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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备案事项办理须知
 
 

一、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的章程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依法制定,并报区教委备案。

修改学校章程,须召开决策机构会议。报区教委备案,需提交:

1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成员通过签字)

2.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二、变更校址

民办学校的办学地址应相对稳定,如无特殊原因,未到租赁期满,不得变更地址。确需变更,新校址的办学条件应当达到同级同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到区教委办理变更手续,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含新校址办学条件介绍);

2.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校址的会议决议(须2/3以上成员通过)

3.与新校舍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或无偿使用协议书(校舍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租期不低于3年);

4.与新校舍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

5.房屋产权单位的房产证复印件租用区教委系统房舍办学的民办学校,须得到区教委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

6.安全证明:房屋建筑、消防用电、卫生防疫、治安等方面安全合格的鉴定书

7.《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备案

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学校性质、举办者、办学层次、招生形式、招生专业及办法、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证书发放等事项,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夸大之词,不做不切实际的承诺,并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教委备案。

    四、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的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区教委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师管理、教学机构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档案管理等,并报区教委备案。

五、变更决策机构名称、负责人、成员

1变更决策机构名称

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成员会议进行确定。报区教委备案,需提交:

1)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成员通过)

2)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2.变更决策机构负责人

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成员会议。报区教委备案,提交:

1)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成员通过)

2决策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3决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决策机构成员

   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成员会议。报区教委备案,需提交:

     1)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2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

六、增设教学点的备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现对我区民办学校办理教学点备案提出如下要求:

1设置教学点的基本要求

民办学校应严格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办学。经我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只允许在本区增设教学点。我委不予办理外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在我区设立教学点的申请。

需在本区设置教学点的,应向区教委提出申请。

1)在本区设置教学点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学校是经东城教委正式批准,办学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在校学生人数在千人以上的民办学校。

②原校址不能满足教学需要。

③培训机构增设教学点,设置标准参照北京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④在同一地址已有同类培训内容的学校或已有教学点的地方,不再批准设置教学点。

2)经过教委同意增设的教学点,教委将通过教委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合法办学的依据。

3)教学点经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4)教学点的办学和管理应与本校相同。

5)民办学校对其所设置的教学点负有管理责任。对管理混乱、社会声誉差的教学点,教委将取消学校设置教学点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

6)教委在年度审核时,将教学点纳入审核范围,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取消该教学点。

7)未经同意擅自设置教学点的,区教委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在外区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2.申请设置教学点应提交的材料(A4纸)

  (1)设置教学点备案登记表

2)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增设教学点的会议决议(须2/3以上成员通过)。

3)教学点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学历证及基本情况表。

4)自有校舍提供房产所有权证;租、借场地的提供产权证明和场地租赁协议(租用区教委系统房舍设点办学,须得到区教委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

5)安全证明

①房屋建筑、消防用电、卫生防疫、治安等方面安全合格鉴定书。

②教学点安全保证书(随附:教学点安全、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责任分工;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安全协议书)。

七、民办学校取得回报的备案

1.办学结余的含义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2.取得回报的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应当自做出取得回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3.确定回报比例的参考因素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1)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2)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3)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4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3)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4)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5)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6)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7)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8)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9)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收费、退费

    1.收费

1)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教委审核,由区教委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2)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学校确定后,持《办学许可证》及复印件、法人证书及复印件、《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一式三份),报区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退费

民办学校应本着兼顾学校与学生合法利益的原则制定对受教育者的退费办法,明确退费原则和标准并向受教育者公示,并与受教育者签订协议,一旦发生退费时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因故要求退(转)学退费的,按照签订的协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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