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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园林局行政审核人员“十不准”
2007年07月16日
 
  东城区园林局行政审核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无正当理由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准在行政审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不一次性书面告知必须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准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
四、不准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批准。
五、不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
六、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或不按审批文件规范格式审批。
七、不准借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事项之机提出为行政相对人指定施工队伍等各种不正当要求。
八、不准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时间,或超时限、超权限以及变相违法审批。
九、不准以各种方式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馈赠。
十、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的各种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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