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职能   |  法律法规   |  行为规范   |  行政许可   |  在线办公   |  联系我们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2007年06月07日
  法定计量单位是政府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要在全国采用的计量单位。凡属法定计量单位,在一个国家的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机构和任何个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照采用。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是我国新规定的计量单位。并且第一次明确使用了“法定计量单位”这个名称。它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适当地增加了一些其它单位构成的。其主要特点是,更加完整、具体。而且结构简单、科学性强、使用方便、易于推广,同时与国际上所采用的计量单位更加协调统一。由于它是法定计量单位,是以国务院命令的形式发布的,具有法律的制约性,利于采用和推广,是各行各业都必须执行的。
[关闭页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五区甲12号楼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8610-84220417 电子信箱:dzj@bjtsb.gov.cn

北京市东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