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局长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领导,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由局机关各科、室、队、所组成。各科、室、队、所负责人及各部门指定的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1.负责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3.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4.协调组织向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5.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6.负责维护、更新本局网站上的政府信息;
7.本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与管理;
8.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9.纠正、查处不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
10.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网上、电话、来信、来访的举报投诉;
11.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
12.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13.关注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舆情动态。
(二)法制科
1.协助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承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行政复议,办理对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
3.受主要负责人委托,承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行政诉讼的应诉。
4.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电话咨询工作。
5.受理、转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机关提出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6.送达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及相关资料;
7.整理汇总本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并于当年12月底前报局办公室。
(三)各科室
1.搜集、整理、提供本部门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2.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编目,提出专业分类、公开类别和发布形式;
3.承办本部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五条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1.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3.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其他职责、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5.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
(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1.有关违法违纪事件处理情况;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中企业行政许可档案不涉及商业秘密的;
3.法律法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开方式
(一)网站公开。通过本局政府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全程办事代理办公室
(三)新闻媒体公开。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会同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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