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经办部门: 劳动关系协调科
一、许可条件: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 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外勤、推销人员 ;
2、长途运输人员;
3、长驻外埠的人员;
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5、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条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二、许可程序
1.申请
依法在东城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除外),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向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报送以下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2.受理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交东城区劳动保障局全程代理窗口,并由该窗口负责递交行政经办部门;
(2)劳动保障行政经办部门自接到材料之日起的五日内,负责按照规定标准条件认真核对申请材料。对于所交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标准规定及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的,以清单方式一次性告知应补交的材料名称,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受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日期内未做出反映的,材料送交之日即为受理日期。
3.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经办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的,填写《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并写明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的,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4.复审
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由部门负责人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审查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说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审查人员
5.决定
复审后3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局长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做出审定结论或批准决定。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将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
6.告知
(1)经审定准予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将未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行政许可决定在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保障网上公布。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变更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应重新申报:
(1)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
三、监管措施
1.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取许可的,一经查出,将取消其已经获取的许可资格。
2、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活动,以及申请时的条件发生变化,
未予及时申报变更的,做出许可部门可以令其限期改正;
3.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监督举报
咨询电话(协调科):84039501
举报电话(办公室):84038051
监督电话(纪检科):64066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