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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初、中级)
许可项目: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中级)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4、《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3个月
经办部门:
就业培训科
一、许可条件
1、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开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中级)审批工作;
2、申请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冠名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5、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6、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7、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8、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 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9、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10、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1、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12、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13、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二、许可程序
1、申请
申请办学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交申请办学的报告(说明申办目的及项目可行性情况分析);
(3)提供办学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教育形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交验资格证件及身份证明
①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②拟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③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④拟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⑤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⑥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⑦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2、受理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交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材料之日起的五日内,负责按照规定标准条件认真核对申请材料。对于所交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标准规定及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的,以清单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交的材料名称,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受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日期内未做出反映的,材料送交之日即为受理日期。
3、审核评估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后,负责对“申请材料”的齐全、规范、有效进行审核;并对是否具备行政许可(办学)的条件组织进行评估;
2、按照审核评估情况,编写评估报告,并提出评审意见;
3、对于符合审核评估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并报部门负责人进行复审。对不符合审核评估标准的,由评审人员在评审报告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4、复审
审核评估后3个工作日内,由该项许可部门负责人,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评估意见进行再审。同意的,填写复审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定。不同意的,要与评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并将复审意见与审核评估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5、审定
复审后2个工作日内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批准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
6、告知
(1)经审定通过准予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发放《办学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将未予批准的理由及相关事项(申请人的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行政许可决定在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保障网上公布。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监管措施
1、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欺骗手段获取许可的,一经查出,将取消其已经获取的许可资格;
2、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活动,以及申请时的条件发生变化,未予及时申报变更的,做出许可部门可以令其限期改正;
3、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监督举报
咨询电话(就业培训科):84038257
举报电话(办公室): 84038051
监督电话(纪检科): 64066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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