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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一、鉴定材料准备阶段
  1、企业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向本单位劳动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本人病伤及医治情况,并提供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主要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病历(或病历摘要),X光片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2、企业劳动鉴定机构接到职工的书面申请后,要审核职工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不齐的,企业要协助做好资料的搜集工作。
  3、对申请提前因病退休的职工,企业要对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标准进行审核,诊断明确,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病历资料齐全的,方可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4、企业备齐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报东城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劳动鉴定材料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一式一份),职工书面申请(医疗期满的职工需附上职工医疗期协议书,工伤与职业病职工需持有《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明确的诊断证明,职工的详细病历资料。
  二、劳动鉴定材料审核鉴定阶段
  1、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对申请人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人。
  2、经初审劳动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安排有关医疗专家对病伤职工分科别进行医疗技术鉴定。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安排职工到场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政策和标准,会同医疗专家讨论鉴定意见,形成劳动鉴定结论。
  三、劳动鉴定结论通知阶段
  1、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在鉴定后的十日内通知企业领取劳动鉴定结论。
  2、职工在劳动鉴定后病情有发展的,再次申报劳鉴的,必须在一年后按劳鉴程序进行鉴定。
  3、企业或职工个人对劳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 鉴定结论后的十五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复鉴,复鉴程序按照劳动鉴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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