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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申请医疗费报销结算须知
 
 
  一、申请医疗费报销结算时应携带:
  1、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的申报,须提供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加盖财务章;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汇总表)、住院费用结算单(一)、(二)加盖医保办公室章;出具出院诊断证明。
  2、门诊特殊病费用须提供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门诊收据复印件须加盖财务章;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单(特殊病)(汇总表)、住院费用结算单(特殊病),须加盖定医保办公室章。
  二、申请报销结算时应注意的:
  1、参保人员在医院门、急诊就医时,医院应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书写要用中文、要工整,双处方复写双划价,也可用计算机打印各项划价的明细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单价、目录内或目录外等。
  2、参保人员患病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要为其出具急诊抢救留观诊断证明,并交给参保人员留存,以便报销时备查。
  3、转诊、转院治疗的,医院要为其开具医疗保险转诊单。转外地医院治疗的,医院要为其开具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填写“转诊的定点医院的意见”,告知参保人员到所在区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4、三种特殊病在门诊进行治疗的,医院要填报特殊病种申请审批单,盖好医保办公室章,告知参保人员报送参保单位,到所在区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医院和参保人员各留存一份。
  5、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超6个月的,医院要填报医疗保险住院超6个月登记审批表,上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医院和区医保中心各留存一份。
  6、参保人员在医院就诊后,提出要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院要在处方上加盖外配专用章,盖章的地方要有显著的标识。
  7、在为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医院要采用96102电话或上网查询其缴费情况,出院后要及时与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
  8、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当年和次年分别累加计算,其住院次数、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与上年住院次数连续计算,医疗费用分段支付的比例不变。本次出院后或结算期满后,当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按第一次住院计算起付标准。
  9、每年12月15日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当年的12月20日前到区医保中心申报结算;每年12月15日至31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到区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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