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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申请医疗费报销结算须知
 
 
  一、申请医疗费报销结算时应携带:
  1、医疗保险手册,门、急诊医疗费收据,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检查、治疗费用的明细单。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住院前七日的费用,应出具“留观证明”。计划生育费用或家庭病床费用,应出具诊断证明。
  2、转诊、转院治疗的,要出具转诊单。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要出具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参保单位证明、转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参保人员就医的医院转诊证明。
  3、全额现金垫付的住院费用,要出具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医疗保险手册、出院诊断证明。
  二、申请医疗费报销结算时还应注意:
  1、三种特殊病要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修改医疗保险手册相关项目。
  2、异地安置和长期外派在国内各地(除港、澳、台地区外),要办理异地安置和长期外派申报审批手续,修改医疗保险手册相关项目。
  3、申报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费用,要出具由医院开具加盖外配章的处方,取药时的收据。
  4、申报因公出差和探亲期间,在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医疗费用,应将医疗费用的处方、收据、急诊的诊断证明或住院的相关资料一同上报。
  5、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应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6、住院治疗一般90天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的为另一个结算期。三种特殊病门诊治疗及精神病住院治疗360天为一个结算期。
  7、跨年度连续住院的,按当年和次年分别累加计算,其住院次数、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与上年住院次数连续计算,医疗费用分段支付的比例不变。本次出院后或结算期满后,当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按第一次住院计算起付标准。
  8、参保人员每年12月15日以前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当年12月20日前到区医保中心申报结算;每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到区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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