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补缴业务
主体部门
法律依据
办理对象及范围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补缴2007年1月1日以后的养老及各项社会保险;补缴养老保险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经养老工伤科审批2007年前需要补缴的
《关于××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报告》
可以证明补缴起始时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调入该单位准确时间的调函或调令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工资表复印件(每月)加盖财务章或确定其缴费基数的有效财务证明及职工签字认可的有效证明,无法确认的应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确定补缴基数
单位签署意见后的《社会保险补缴审核表》和《社会保险补缴花名册》(公章、一式四份)
仲裁裁决、监察、法院判决等需补缴的
其他行政或执法部门出据的相关补缴材料
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写相关表格→稽核部专管员负责初步审核→稽核部部长复核→经批准后申请单位到业务岗办理相关补缴手续→补缴完成后由稽核部核对
办事指南
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