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办理参保人员增加
主体部门
法律依据
1、《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办理对象及范围
辖区内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新参保人员的增加:参保单位应提供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薄复印件,并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下简称《增加表》)及《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以下简称《个人信息登记表》)。
空表空表
范例范例
2、对于在本市缴纳过养老保险但未在社会保险数据库中建立个人缴费信息及帐户的参保人员,单位应提供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复印件、《个人信息登记表》及《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
3、对于原行业统筹有过缴费但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人员或外地户口进京的参保人员,单位应提供原行业统筹或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对于随军配偶,参保单位应提供军队填写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个人信息登记表》、参保人员户口薄复印件。
4、对于已在本市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现调入该单位继续缴费的人员,参保单位应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提交相关证件和所需材料→申报审核→予以办理
办事指南
<详细流程>
服务指南
办理时间:每月6日-25日。
办理岗位:11—20号窗口四险基金收缴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