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办理参保人员减少
主体部门
法律依据
1、《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办理对象及范围
辖区内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移或停止缴费的参保单位需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下简称《减少表》),到四险基金收缴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办理参保人员跨省市调动,参保单位需填报《减少表》,到四险基金收缴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后,到中心财务岗转移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本息。
3、因工伤(含职业病)鉴定为1-4级的,持《工伤证》,办理参保人员失业、工伤保险的减少。
4、办理参保人员一次性领取的参保单位需填报《减少表》,并提供农民工本人要求一次性申领的申请、转为外国籍的相关户口证明、参保人员死亡的死亡证明,到四险基金收缴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参保单位持该清算单到支付部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5、办理参保人员离退休的减少,参保单位需填报《减少表》,持相关部门出具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审批表》,到四险基金收缴岗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参保单位持该清算单到支付部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移或停止缴费:包括转往他区、转往本区、失业转街道、转统筹外、参军、出国、非带薪上学等情况;参保人员跨省市调动;因工伤(含职业病)鉴定为1-4级的;办理参保人员一次性领取,包括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参保人员转为外国籍、参保人员死亡及不符合按月领取退休费的退休职工。
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提交相关证件和所需材料→申报审核→予以办理
办事指南
<详细流程>
服务指南
办理时间:每月6日-25日。
办理岗位:11—20号窗口四险基金收缴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