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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程序
 
 
    为了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制定本所考核程序。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1、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要按有关规定向鉴定所报名申请,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应填写《申请考试单》。

  2、鉴定所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鉴定条件的考生下发准考证,通知其参加鉴定的时间、地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

  3、鉴定所定期组织鉴定。鉴定时间、报名条件及有关事宜,在鉴定前15个工作日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4、需要在新闻媒介刊登、张贴广告的,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按《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

  1、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鉴定与不定期鉴定相结合的制度。分为国家统一、全市统考和非统考三种形式。国家统一鉴定按劳动保障部统一鉴定规定实施,全市统考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要求组织实施,非统考由鉴定所负责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2、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市统考职业鉴定工作计划,统一发布鉴定公告。

  3、根据鉴定计划,组织实施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三、证书的核发

  1、本市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2、经过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双项合格者,由鉴定所列表造册,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核准后,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的单项合格成绩,根据不同规定保留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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