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须持以下手续:
审批程序:
失业人员就业后,向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报,并送报以下材料
1、《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
2、就业登记申请书;
3、《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
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开具《提档通知单》,签订委托《存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在《登记卡》加盖"北京市城镇招聘专用章",收回其《求职证》。
失业人员凭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具的《提档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取人事档案。
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不再作为失业人员管理。自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按《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