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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案件立案、调查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举报案件立案、调查程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特制定举报案件立案、调查工作程序。

(1)、举报案件受理范围: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的举报,检查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订立、禁止使用童工、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行为。

(2)、举报案件的立案:接到举报后先做登记,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行为,需要依法查处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并填写举报案件立案登记表。

(3)、举报案件的调查:对已登记立案的举报案件,进入调查阶段,一般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员应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查明违法事实,调取证据;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4)、举报案件的结案:一般案件应在立案调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案,对于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举报案件的移送:
对于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如在接到举报就确定不属于本行政区,直接告知举报人去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如调查后才确定不属于本行政区域,可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对市局转送的举报,属于本行政区域的,进行处理,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答复市局,由市局另行安排。

  对于所有结案的举报,由内勤做登记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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