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条件:
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2、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差额拨款的全民所有制医院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3、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4、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制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6、享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7、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8不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9、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
10、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11、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12、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核准程序:
办理认定公费医疗人员资格、核准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分为两种情况:
1、对新建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凭北京市医保中心开具的《新建公费医疗关系通知单》予以登记、备案、建立公费医疗关系,并同新建单位及医疗单位协商确定 合同医院。
2、对已建的驻区中央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公费医疗人员资格认定及公费医疗待遇的核准,凭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编制复印件、每年1月的工资花名册进行核准,每年核定一次。
对区级公费医疗人员资格的认定,是在各单位原来享受公费医疗人数的基础上,凭区人事局开具的调令复印件进行认定,并由我办公室开具介绍信通知医疗单位将认定人员输入计算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