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
2、《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京劳社医发〖2002〗43号)。
流 程:
一、提出申请
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的,该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依据《实施细则》)
(一)、申请医疗救助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的材料
1、 医疗救助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
表》;
2、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 16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在校学习或就业状况的证明;
5、 特困人员疾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的复印件;
6、 其他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医疗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 上述医疗救助申请人提交给单位的所有材料;
2、 本企业连续三年的《北京市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或《北京市
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3、 本企业连续三年的《北京市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资产损益表》或《北京
市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损益表》;
4、 《企业停工、半停工月报表》;
5、 特困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后转入初审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
初审标准:
1、所提交的各项申办材料齐全;
2、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产、半停产等确实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
险,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的特殊困难企业;
3、申请救助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4、申请救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家庭收入的50%。
初审结果:
对符合标准的,转入市局申请复审;
对不符合标准的,将理由告知申办人;
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复审标准:同初审标准。
复审结果:
同意初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下发医疗救助批准书;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单位公示
特困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经批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将特困人员情况在单位内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7天。
六、发放救助金
公示期满,用人单位将公示的情况上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区县医保科核实后报社保中心财务,由社保中心将医疗救助金划拨至其所在单位账户,并及时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