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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流程
 
 

依 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流 程:

一、 提出申请

凡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的,对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可申请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依据《处理办法》第七条);

2、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原件(不留)(适用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依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3、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携带养老保险科认定的工龄证明(依据《处理办法》第七条)。

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审定标准:

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

2.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3. 其它单位的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审定结果: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即时作出批准决定。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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