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发[2001]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流 程:
一、提出申请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经总后卫生部批准有资格队社会开放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依据《暂行办法》)
1.申请报告。
2.按规定填写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3.《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4.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5.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市物价管理部门单独批准的医疗机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列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现行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除外)。
7.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和常见病诊疗常规目录。
8.单价收费在2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后转入初审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
初审标准:
1. 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有符合本市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4. 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5.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根据业务量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由主管院长(主任)负责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部门;有满足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初审结果:
对符合标准的,转入市局申请复审。
对不符合标准的,将理由告知申办人
时限:20个工作日
四、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审定标准:同初审标准。
同意初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加盖行政部门公章,转交上级单位复审。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更流程
依 据: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发[2001]11号)
2、时限:15个工作日
流 程:
一、 提出受理
北京市医疗机构 在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期间,凡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院类别、医院等级、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以及与其它机构合并,或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
二、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变更书》;
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原件;
3. 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
5. 终止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填写《终止协议登记表》,并将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交回;
6. 其他有关材料。
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后转入初审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与受理,并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
初审标准:
1、 申办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要与申请表变更内容一致;
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
初审结果:
对符合标准的,转入复审程序;
对不符合标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 。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审定标准:同初审标准。
同意初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加盖行政部门公章,转交上级单位复审;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告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