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办事依据:
1、《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
2、《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京劳就发 [1995]56号)
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补充通知》(京劳就发 [1994]174号)。
服务对象范围及地域范围:辖区内单位
事项所需工作日数:15个工作日
事项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应具备条件: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裁员21人(含)以上时须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裁员报告;
2、法院宣告企业进入整顿期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
3、裁员方案;
4、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员方案的意见;
5、被裁减职工状况分析表和被裁减职工花名册,裁员时间及实施步骤、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6、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