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核)
主体部门
就业培训科
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网上申报
不可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第5号公告)《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57号)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按照要求逐项填写《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
3、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4、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及简历;
6、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的场所应有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且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规);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办公设备、设施清单;
9、人员配置方案
10、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书或上级人事组织部门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1、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工商企业预先核准名通知书;单位开办的须提供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申请条件
在辖区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个人。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业务范围。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3、有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申请“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的机构,应有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4、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申请“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的机构,应有不少于20人的专职工作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兼营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应当与主营业务相关。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