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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要求,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东城区政府服务大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批。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还应当提交《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证书编号SFXXXXXX);
  (三)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 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
  (五)《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以下简称"缴费证明");
  (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七)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八)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前次申报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三)本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审批表》、《花名册》及缴费证明;
  (四)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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