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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申领社会保险补助费程序

2007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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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主创业人员到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交验《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写社保所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三、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四、社保所应于接到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批准享受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自批准之月起为其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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