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关于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规定》的具体办法
2007年02月13日
(东城区民政局1991年1月 23日发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东城区辖区内的中央、市、区属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本办法,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辖区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双拥办公室,指导、协调辖区内各项双拥工作。各街道成立由街道辖区内各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双拥工作。驻区的中央、市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或设专人做拥军优属工作。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成立的优抚服务小组,要在巩固完善的基础上,提高拥军优属和为优抚对象的服务质量。 第三条 凡在本街道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双拥工作由街道协调。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以及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优抚对象,实行综合包户服务,责任到单位、到人。 第四条 有工作的离退休优抚对象的住房、医疗、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五条 区人事局、劳动局及区属各单位在招收录用干部。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随军家属就业。 第六条 区房管局及各房管所,对优抚对象的住房要及时检查,对危漏房屋要优先修缮。在职的优抚对象单位分房,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七条 区煤炭公司应优先为优抚对象供煤,对孤老优抚对象和特、一等伤残军人免费进院送煤。对行动不便及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特殊照顾。 第八条 区工商局、税务局对要求个体经营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办理经营执照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九条 区属各医院对持有医疗优待证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优待医疗。实行五优先服务(挂号、看病、取药、住院、建家庭病床)。 第十条 各中、小学校(含重点学校),对升初、高中的驻本区现役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各托、幼儿园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优抚对象的子女入托入园。 上述两项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教育局规定,不得向部队、优抚对象个人和单位索取赞助费。 第十一条 粮食、副食、蔬菜、饮食、服务、修理等单位既要参加以街道为主的区域性服务和活动,又要搞好行业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并认真执行优待证的使用办法,实行三优服务(优质、优惠、优先),对有困难和孤老优抚对象实行四定一包(定单位、定人、定时、定服务项目、包服务对象)送货上门服务。 第十二条 每年有计划地适当增拨一笔临时补助费:(1)用于解决优抚对象困难补助;(2)用于在乡三等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和烈属的医疗补助;(3)用于优抚对象各种活动站和服务设施开展活动,增加项目的周转金。第十三条 文化馆、影剧院、图书馆等各大中型活动场所要成为以提供优惠价格,丰富优抚对象精神文化生活的场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国庆节)定期赠送影剧票。要开展形象化、多样化的拥军优属宣传活动。文体部门要深入部队进行慰问演出和举办各种军民联欢活动,增强军民鱼水感情。 第十四条 搞好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1)组织好新年。春节、八一、国庆等节日的拥军优属活动。各街道开展服务一条街活动。(2)军属小组、优抚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为优抚对象办实事、好事,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3)凡成立社区服务中心的街道都要建立烈军属之家、烈军属服务站,对优抚对象实行综合服务。 第十五条 在区军警民共建共育指导小组的领导下,以区劳动技术培训中心为智力拥军基地,为部队培训军地两用人才。其他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利用人才、设备、资金为军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开展共育活动。 第十六条 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 1.会议制度2.走访慰问制度3.优先服务制度4.总结表彰制度5.建卡登记制度6.学习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都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开展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1991年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