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ll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ll项)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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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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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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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所在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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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围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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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大城市设置专门档案馆备案 |
国家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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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中央专业主管部门成立档案馆审批 |
国家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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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
城市建设档案馆所在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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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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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
地方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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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变易地建设及审批 |
国家人防办 |
备注:1、按照规定应当由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按照规定应当由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