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法律依据:《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的通知》、《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及其《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的补充通知》服务对象: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学生来我区的中小学就读,该学生在北京期间有监护人。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文件依据:1、申办人首先要到区县侨务办公室办理该学生的借读批准书。2、每次批准的借读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借读学生在借读期满后,如申请继续在京上中小学,需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读手续。3、 借读学生从小学升入初中,或从初中升入高中时更换学校,借读批准书均需重新办理。所需材料:家长的监护人委托书、监护人接受委托的保证书、监护人档案所在单位证明(盖统战、组织、人事章)(监护人非直系亲属由公证处出示公证书)、监护人户口本、借读学生有效身份证件、上一学期的成绩单或证明事项审批权限归属:区民宗侨办办结时限:即时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9:00——11:30 13:30——17:00咨询电话:65131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