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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
2008年03月04日
 

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
法律依据:
《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的通知》、《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及其《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的补充通知》
服务对象:
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学生来我区的中小学就读,该学生在北京期间有监护人。
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文件依据:
1、申办人首先要到区县侨务办公室办理该学生的借读批准书。
2、每次批准的借读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借读学生在借读期满后,如申请继续在京上中小学,需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读手续。
3、 借读学生从小学升入初中,或从初中升入高中时更换学校,借读批准书均需重新办理。
所需材料:
家长的监护人委托书、监护人接受委托的保证书、监护人档案所在单位证明(盖统战、组织、人事章)(监护人非直系亲属由公证处出示公证书)、监护人户口本、借读学生有效身份证件、上一学期的成绩单或证明
事项审批权限归属:
区民宗侨办
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9:00——11:30
          13:30——17:00
咨询电话:
6513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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