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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行政确认
2008年03月04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行政确认(共1项)

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
法律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第7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办理条件
1、户口在本区;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其父母的民族成份以户口登记为凭;
3、其父母在外省市的凭父母所在地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4、其父母已故的凭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5、年龄20岁以下的,其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即可更正;年龄在20岁以上的父母均为少数民族方可更改;
6、现役军人子女更改需由其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开证明;
7、在户口登记或迁移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民族登记与原民族不符,由驻地公安派出所凭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给予办理更正手续;
8、原来已经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办理所需材料
1、其父母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2、父母在外地的出具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3、父母已故的出具公安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4、本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证明,写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20岁以下的由父母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出具即可)
5、户口本、身份证。
6、改民族个人申请书。
依据文件
1、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文件民委(政)字[1990]217号
2、市民委、市公安局、市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1990)京族字054号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
办结时限:
条件符合,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9:00——11:30
          13:30——17:00
咨询电话:
6513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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