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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2008年03月04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4条、《宗教事务条例》第13条、《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18条
服务对象:
东城区域内
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文件依据:
1.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行政许可办理机关要求并已经公示的其他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2. 事项审批权限归属:
区民宗侨办
办结时限:
40日(注:不含法定颁布、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9:00——11:30
          13:30——17:00
咨询电话:
6513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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