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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2008年03月04日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4条、《宗教事务条例》第15条
服务对象:
东城区域内
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文件依据:
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3.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4.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5.有关规章制度文本;6.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7.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8.行政许可办理机关要求并已经公示的其他材料。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事项审批权限归属:
区民宗侨办
办结时限:
4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9:00——11:30
13:30——17:00
咨询电话:
6513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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