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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许可
2008年03月04日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许可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4条、《宗教事务条例》第25条、《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25条
服务对象:
东城区域内
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文件依据:
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书(申请人填写的格式文本)2.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时间安排;3.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内容符合国家宗教政策及该宗教教义教规,不影响和妨碍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的证明;4.拍摄电影、电视片经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及相关宗教团体同意的证明;5.拍摄人身份证明;6.行政许可办理机关要求并已经公示的其他材料。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事项审批权限归属:
区民宗侨办
办结时限:
30日(注:不含法定颁布、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9:00——11:30
13:30——17:00
咨询电话:
6513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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