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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2008年03月04日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举行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4条
服务对象:
东城区域内
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文件依据:
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书(申请人填写的格式文本,包括拟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主要内容、活动形式、参与人数、活动时间、参与宗教活动人员情况、不在现有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的原因等主要内容);2.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产权证明;3.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4.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在安全、卫生、开放等方面符合举行宗教活动要求的证明;5.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任职资格证明;6.行政许可办理机关要求并已经公示的其他材料。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者申请材料。
事项审批权限归属:
区民宗侨办
办结时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9:00——11:30
          13:30——17:00
咨询电话:
6513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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