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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
2008年03月04日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5条、《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29条
服务对象:
东城区域内
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文件依据:
需准备材料(国营,集体,股份)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 上级主管单位营业执照
4、 店内民族政策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上级单位出示)
5、 店内穆斯林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经销单位不得少于25% ,生产单位不得少于10%)
6、 进货渠道证明
7、 供货单位清真证明
填表:
2份申请登记表,2份年检登记表(每张表上均需加盖本店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印章各一枚)
需准备材料(个体)
1、 经营者一寸彩色照片3张
2、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经营者身份证(需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十个民族)
5、 进货渠道证明
6、 供货单位清真证明
7、 店内穆斯林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不得少于40%)
填表
2份申请登记表(贴照片两张),2份年检登记表,
事项审批权限归属:
区民宗侨办
办结时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9:00——11:30
13:30——17:00
咨询电话:
6513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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