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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学校和托幼园(所)设置批准
2008年03月04日
 
民族学校和托幼园(所)设置批准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5条、《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19条
服务对象:
东城区域内
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文件依据:
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书(申请人填写的格式文本);2.拟设立的学校、托幼园(所)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和办学章程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理》及《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有关规定的证明;3.拟设立的学校、托幼园(所)的主要领导人(负责人)名单,以及领导成员、教师和管理人员中有少数民族公民的证明;4.课程设置计划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民族团结、民族常识、民族政策等教学内容的证明;5.在校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民族教师达到一定比例的证明;6.学校食堂的建设、使用、经营管理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证明;7.行政许可办理机关要求并已经公示的其他材料。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事项审批权限归属:
区民宗侨办
办结时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9:00——11:30
          13:30——17:00
咨询电话:
6513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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