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和鼓励具备经营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和参与个体工商业,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上适当放宽,简化办照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收工商管理费;对基本具备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临时营业执照》;集贸市场开办单位,要优先安置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并减收设施租赁费,对有特殊困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减收工商管理费和登记费。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残疾人在规定范围内设售货摊点优先批准;税务部门对残疾人个人的营业收入和所得,按国家税法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三、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救济和补助,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一带一”扶贫工作,帮助残疾人困难户解决生活困难。 四、区属福利企业要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税务和民政部门要严格做好残疾职工及福利企业的认定工作。 五、按照东城区教育局制定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几项规定》精神,普通学校应招收有条件残儿就近入学;对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残疾人特困户子女就学,教育部门要减免杂费。残疾人的外埠子女,符合在京借读条件的,免收借读费。 六、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残疾人,对行走困难的重度肢残人、盲人要给予特殊关照。 七、对残疾人进站、上车,公交部门提供优先服务;盲人免费乘坐公共电(汽)车和地铁3区属各存车处应准许残疾人存放专用车,并按存放自行车标准收费。 八、残疾人看电影和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可优先购票,其中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聋哑人在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第四个星期日)、盲人在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25日),票价减半。 九、区属公园出入口要有方便残疾人手摇或手推轮椅车出入的通道,地坛公园免收门票,青年湖、柳荫、南馆公园平日收半票,第八条所述四个节日凭残疾人证免收门票(不含园中园)。 十、区属收费公厕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热情服务;在今后公厕建设中应安装方便残疾人用厕的坐坑,修建坡道。 十一、残疾人就医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各医院保健科要掌握本地段内残疾人状况,参与和指导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对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要实行特殊服务。 十二、各级残联、居(家)委会共同组织粮油、副食、煤炭、液化气、修理和房管部门对管界内的重残人实行上门服务,为其生活提供方便。 十三、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10号令);企事业单位关、停、并、转或精减机构,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要妥善做好残疾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四、区属成人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吸收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学费从优。 十五、区司法部门所属各法律、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对残疾人实行优惠咨询服务,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减免各种费用。 十六、对盲人订阅盲文杂志,补助50%的盲文杂志费(凭盲文杂志收据,有单位的由单位报销,无工作单位的由区残联报销)。 十七、对残疾儿童父母享受的婴幼儿补贴,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双方各增加5元。 十八、区残联要根据国家对残疾人的统一评定标难为本区残疾人发《残疾人证》,残疾人凭此证享受上述各项照顾。 十九、上述意见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