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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关于对残疾人实行若干照顾的意见
2007年02月13日
 
东城区关于对残疾人实行若干照顾的意见
 

东政办发[1996]17号



     一、支持和鼓励具备经营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和参与个体工商业,在经营范围、经

营方式上适当放宽,简化办照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收工商管理费;对基

本具备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临时营业执照》;集贸市场开办单

位,要优先安置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并减收设施租赁费,对有特殊困难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减收工商管理费和登记费。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残疾人在规定范围内设售货摊点优先批准;税务部门

对残疾人个人的营业收入和所得,按国家税法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三、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救济和补助,

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一带一”扶贫工作,帮助残疾人困难户解决生活困难。

    四、区属福利企业要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税务和民政部门要严格

做好残疾职工及福利企业的认定工作。

    五、按照东城区教育局制定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几项规定》精神,普通学校

应招收有条件残儿就近入学;对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残疾人特困户子女就学,

教育部门要减免杂费。残疾人的外埠子女,符合在京借读条件的,免收借读费。

    六、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在同等条件下,要优

先照顾残疾人,对行走困难的重度肢残人、盲人要给予特殊关照。

    七、对残疾人进站、上车,公交部门提供优先服务;盲人免费乘坐公共电(汽)车

和地铁3区属各存车处应准许残疾人存放专用车,并按存放自行车标准收费。

    八、残疾人看电影和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可优先购票,其中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

月第三个星期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聋哑人在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第

四个星期日)、盲人在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25日),票价减半。

    九、区属公园出入口要有方便残疾人手摇或手推轮椅车出入的通道,地坛公园免

收门票,青年湖、柳荫、南馆公园平日收半票,第八条所述四个节日凭残疾人证免

收门票(不含园中园)。

    十、区属收费公厕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热情服务;在今后公厕建设中应安

装方便残疾人用厕的坐坑,修建坡道。

    十一、残疾人就医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各医院保健科要掌握本

地段内残疾人状况,参与和指导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对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要实行

特殊服务。
 
    十二、各级残联、居(家)委会共同组织粮油、副食、煤炭、液化气、修理和房管

部门对管界内的重残人实行上门服务,为其生活提供方便。

    十三、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10号令);企事业单位关、停、并、转或精减机构,该单

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要妥善做好残疾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四、区属成人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吸收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对生活特殊困难

的,学费从优。

    十五、区司法部门所属各法律、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对残疾人实行优惠咨询服

务,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减免各种费用。

    十六、对盲人订阅盲文杂志,补助50%的盲文杂志费(凭盲文杂志收据,有单位

的由单位报销,无工作单位的由区残联报销)。

    十七、对残疾儿童父母享受的婴幼儿补贴,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双方各增加5

元。

    十八、区残联要根据国家对残疾人的统一评定标难为本区残疾人发《残疾人

证》,残疾人凭此证享受上述各项照顾。

    十九、上述意见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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