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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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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办发[1997]2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确保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当年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东城区双拥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并在就业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条  东城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本区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安置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双拥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辖区内各单位及社会各界应从维护国家稳定、支持国防建设和拥护人民军队的大局出发,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积极妥善地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第五条  辖区各单位要按合理负担的原则和区人事、劳动部门的要求,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第六条  符合随军家属接收安置条件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免费安排到人才市场和职业介绍中心办理求职登记进行双向选择。三个月不能实现市场就业的,由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安排。
    有安置能力的驻区部队应积极拓宽渠道,安置随军家属,人事、劳动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  凡驻区部队当年随军的家属,户口在东城区的,由人事、劳动部门给予就业指导(已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在此列),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政策给予安置。
    第八条  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按以下程序办理安置手续:
    (一)随军前无正式工作的家属:
    1.批准进京落户后,要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领取求职证;         
    2.部队群工干事持随军家属本人求职证、户口簿到区双拥办领取随军家属求职登记表,然后到区劳动局劳动关系协调科办理登记;
    (二)随家前有正式工作的工人:
    1.开具师以上部队政治部门证明信,证明随军指标已经落实;
    2.部队群工干事持证明信到区双拥办领取随军家属求职登记表,然后到劳动局劳动关系协调科办理登记;
    3.落实安置单位后,随军家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随申请调京材料上报;
    4.随军家属必须在劳动局向用人单位开出“工人调配介绍信”后十日内到单位报到上班,服从劳动部门安排。
    (三)随军前是国家干部(含聘任制干部)的家属:
    1.开具师以上部队政治部门证明信,证明随军指标已经落实;
    2.部队群工干事持证明信和随军家属档案到区人事局干部调配科办理登记备案;
    3.落实接收单位后,区人事局将接收安置意见报北京市人事局,并同时钟送部队政治部(处),由北京市人事局向家属所在单位发出调令,再办理工作调转手续。随军家属必须服从人事部门的安排。
第九条  凡按随军条件调京的家属,调京后工作单位不落实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解决部分工人调京后工作单位不落实问题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97号)精神办理。
    第十条  部队随军家属由于个人原因,自安置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服从安排,原则上不再安置。所在部队和本人可自行联系单位,人事、劳动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对部队随军家属应给予照顾,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上岗。
    第十二条  驻区部队政治部(处)每年四月将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统一报到区双拥办,年底前将当年落实情况书面反馈人事劳动部门。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东城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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