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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程序
 
 

1、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75号)
2、适用范围
2.1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居民户口,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9围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2.1.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继续升学或者未就业的人员;
2.1.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且没有就业的人员;
2.1.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
2.1.4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除名、开除的人员;
2.1.5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
2.1.6在劳动年龄内,且没有工作的其他人员;
2.1.7按规定办理了农转居手续的人员。
3、工作程序
3.1审核办理要求(受理对象:具有建国门街道辖区内常住户口)
3.1.1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5张1寸免冠照片和《职业指导培训卡》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3.1.2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应自终止存档之日起60日内,持终止存档证明、户口薄、《身份证》、5张1寸免冠照片和《职业指导培训卡》,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3.1.3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后,并解除了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应自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办理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3.2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享受的权利
3.2.1享受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
3.2.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3.2.3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3.2.4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3.3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3.3.1每月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报告失业情况;
3.3.2定期接受职业指导;
3.3.3积极参加职业介绍,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要根据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的岗位尽快就业;
3.3.4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办理地点:建国门街道社保所6号窗口(苏州胡同107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无偿
咨询电话:65221509
责任人:孙笛  李霞
投诉电话:65221876(社保所办公室)
         65142696(纪检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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