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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民调解
 
 

2005年7月4日

 
1、事项名称:受理人民调解

 

2、事项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3、办理对象及范围:在本辖区内发生民间纠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4、办理条件:纠纷发生在本辖区内;纠纷为法律、法规允许采用人民调解受理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纠纷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人民调解。

 

5、办理程序:申请、受理、调解。

 

6、办理时限:一般在一个月内。

 

7、费用情况:不收费。

 

8、办理结果状态:

 

(1)该事项在本单位办结。

 

(2)该事项通过社区调解委员会办结。

 

(3)该事项通过联合调解室办结。

 

(4)调解不成的,告知纠纷当事人可申请行政主管机关调解或享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9、办理部门名称:东四街道司法所。

 

10、办理地点:东城区东四六条17号   邮编:100007

 

1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12、咨询电话:6400.1548

 

13、网上表格下载:不能下载。

 

14、网上办理情况:不能网上办理。

 

15、监督电话:6402.8242、6400.8355

 

16、是否纳入全程办事代理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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