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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刻制印章审批办理须知
 
 
2005-06-29


一、许可事项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刻制印章进行审批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单位印章的申报材料

1)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持上级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章样一式两份

2)有限责任公司:

参股股东中包括法人股的应持其中一家法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参股股东中无法人股,即全部为自然人参股的,应携带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留存复印件),章样一式两份

2.行政、事业单位印章的申报材料:

(1)各级党政机关:持上级机关证明信及上级单位批复文件,章样一式两份

(2)经依法批准或者名称变更的事业单位:持上级单位介绍信,同时需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3.社团印章的申报材料:

持上级单位介绍信及社团法人证书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申报材料:

持上级单位介绍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三、办理时限

即办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服务电话

010-8408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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