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来访称自己是低保户,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问低保户可以减免诉讼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救助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第三条规定:“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按照上述规定,李某如在法院起诉或上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可在立案时缓交相应的诉讼费。在案件审结时李某败诉,法院将根据以上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批准李某免交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