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31
答: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一种程序性行为。程序性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双重性,即信访人要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其权利性表现在: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其义务性表现在: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群众信访事项的提出,是以遵守信访事项提出的形式、程序、秩序等要求为前提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范围及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