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具体地说,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的,应当申请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如果信访人对诉讼判决不服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继续寻求救济,信访行政机关对此类问题不予受理。信访人如果对一些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访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复议为终结程序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复议后还可以诉讼的,应该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起诉。所以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而不应当只靠信访途径解决,实际上信访途径是解决不了这类涉法问题的。如果信访人还执着地等待信访途径去解决,造成反映的诉求超过法定时效,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后果只能是信访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