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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义务的规定
20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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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信访条例》第18条、19条20条规定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
  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威胁、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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